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关于印发《横琴新区建
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横琴新区建筑市场“红黑名单”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横琴新区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暂行)》
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
附件.
横琴新区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横琴新区建筑市场的诚信体系建设,健全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横琴新区管辖范围内,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红黑名单”信息的采集、认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和执业人员。主要包括工程项目建设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以及注册建造师、注册总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等主要执业人员。
第四条 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负责全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红黑名单”管理及信息发布工作。区建设环保局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采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红黑名单”信息。
第五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红黑名单”信息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客观准确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信息共享、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评价方式。
第六条 守信“红名单”旨在奖励守信经营行为,具体是指在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在横琴新区承接的工程受到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或认可的社会组织颁布的奖励和表彰的企业和个人。具体情形及公示期限详见《横琴新区建筑市场信用红名单认定表》。
第七条 失信“黑名单”旨在惩戒违规失信行为,具体是指在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失信经营,在横琴新区承接的工程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企业和个人。所在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以及因拖欠工人工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任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直接列入黑名单,其他不良行为下达警示通知书,所在项目连续6个月内两次被下达警示通知书的,责任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应列入黑名单。具体情形及公示期限详见《横琴新区建筑市场信用黑名单认定表》。
第八条 区建设环保局对“红黑名单”信息采集依据下列资料:
1.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市行业协会的表彰和奖项等;
2.行政处罚决定书、表彰通知书等文件;
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市场、质量、安全检查通报或责令整改、处罚建议等执法文书;
4.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察机关、监察部门对违法行为查处记录;
6.其它可作为信息采集依据的资料。
第九条 建筑市场“红黑名单”信息的采集和发布按下列程序进行:
1.信息采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执业人员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信息,由区建设环保局负责相关材料的采集工作。
2.信息告知。对列入“红黑名单”的企业或执业人员,应提前书面告知企业或相关责任人。
3.异议处理。当事人对“红黑名单”的认定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信息告知文书之日3个工作日内向区建设环保局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区建设环保局在接到异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答复,对于有误的失信信息进行修正。
4.信息公布。经确定符合列入“红黑名单”的,由区建设环保局通过横琴新区门户网站对外公开发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 守信“红名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1至3年,国家级表彰、奖励的公示期限为3年,省部级表彰、奖励的公示期限为2年,市、区级表彰、奖励的公示期限为1年。公示起始时间自表彰或授予相关称号的决定文件生效之日起计算。被列入“红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如在对外公示期内出现违法违规等失信行为的,将其移出红名单,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符合列入黑名单的,将其列入“黑名单”。
第十一条 失信“黑名单”信息公示期限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失信主体具体情形确定公示期限,具体详见《横琴新区建筑市场信用黑名单认定表》,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在公示期内积极纠错、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的,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提前移出“黑名单”,但最低执行期限不低于6个月。
第十二条 守信“红名单”激励措施如下:
1.优先推荐企业申报创优工程项目、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
2.根据企业具体行为,可在珠海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发布平台给予加分奖励;
3.优先参与我区组织的评优评先等活动;
4.优先进入横琴建设工程限额以下项目备选库;
5.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促进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办法。
第十三条 失信“黑名单”惩戒措施如下:
1.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禁止其在公示期限内参与我区建筑市场投标工作。累计两次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清出我区建筑市场5年;
2.对其承建或建设的工程项目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
3.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
4.在各类评优评先表彰中,对该企业、项目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5.列入我区建筑市场信用“黑名单”的企业及执业人员不良信息,同步推送至珠海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发布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区建设环保局对“红黑名单”信息采集、审核确定、公示等各环节,应建立严格、规范的程序,逐级审核把关,确保管理规范、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 “红黑名单”信息采集部门在信息采集、审核确定、公示等各环节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横琴新区及一体化区域。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横琴新区建筑市场信用黑名单认定表
市场主体 |
代码 |
认定事项 |
公示期 |
建设单位 |
A1 |
不履行合同,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导致因欠薪引发极端事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 |
1年 |
A2 |
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 |
1年 |
|
A3 |
有其他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 |
1年 |
|
施工单位 |
B1 |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及当月到岗率低于80%,不按合同约定到岗到位的,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 |
1年 |
B2 |
不按规定落实建筑工地实名制用工管理的 |
1年 |
|
B3 |
现场重大危险源施工时无专职安全员在场履职或超过50%以上专职安全员不在岗的 |
1年 |
|
B4 |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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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 |
桩基础检测不合格(三、四类)比例达到30%(含)以上的 |
1年 |
|
B6 |
项目一年之内因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相关问题被行政监督部门全面停工达到3次(含)以上的 |
1年 |
|
B7 |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
1年 |
|
B8 |
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被责令停工,未经批准擅自复工的 |
1年 |
|
B9 |
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未采用密闭方式运送,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达标,严重污染市政道路路面达到3次的 |
1年 |
|
B10 |
恶意低价或低于成本价抢标,中标后又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履行合同,或要求业主追加成本,或供应假冒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者拖延工期等,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行为的; |
1年 |
|
B11 |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高大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2年 |
|
B12 |
恶意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或因劳资纠纷发生重大群体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
3年 |
|
B13 |
建设项目发生一般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 |
3年 |
|
B14 |
建设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 |
5年 |
|
B15 |
有其他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 |
1年 |
|
监理 单位 |
C1 |
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或对施工单位被责令停工未经批准擅自复工行为未制止、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1年 |
C2 |
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 |
1年 |
|
C3 |
因监理失职发生一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
1年 |
|
C4 |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理,或者依法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不及时、不到位 |
1年 |
|
C5 |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情况不检查、不制止、不上报的 |
1年 |
|
C6 |
对基坑工程施工未按规定程序实施不予纠正和制止导致基坑发生垮塌、滑移质量事故的 |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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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7 |
因监理失职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
2年 |
|
C8 |
有其他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 |
1年 |
|
设计单位 |
D1 |
因设计原因造成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
2年 |
D2 |
有其他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 |
1年 |
|
勘察单位 |
E1 |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
1年 |
E2 |
因勘察原因造成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
1年 |
|
E3 |
有其他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 |
1年 |
横琴新区建筑市场信用红名单认定表
市场主体 |
代码 |
认定事项 |
公示期 |
建设、 施工、 监理、 设计、 勘察单位 |
A1 |
建设项目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的 |
3年 |
A2 |
建设项目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的 |
2年 |
|
A3 |
建设项目获得市、区级表彰、奖励等(当年累计2次) |
1年 |
|
A4 |
承办省级以上样板、示范观摩等活动的 |
2年 |
|
A5 |
承办市、区级样板、示范观摩等活动的 |
1年 |
|
A6 |
其它可列入红名单管理情形的 |
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