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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洲区2017年用人单位严重欠薪违法行为情况表

香洲区2017年用人单位严重欠薪违法行为情况表

序号

单位名称

工商注册号

不良信息名称

评定级别

原因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时间

发布日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珠海市南屏高峰制衣厂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警示

该单位拖欠34名劳动者工资17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移送公安机关

 

2017/02/04

92440400L402694108

2

珠海市大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警示

该单位拖欠39名劳动者工资22.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移送公安机关

 

2017/02/04

914404005682849666

3

珠海市鲁粤轩饮食有限公司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警示

该单位拖欠19名劳动者工资11.7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移送公安机关

 

2017/02/04

91440400075094080U

4

珠海泰申发展有限公司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警示

该单位拖欠1名劳动者工资3.2098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2017/03/08

91440400724787873G

5

珠海市鸽舞传奇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警示

该单位拖欠78名劳动者工资27.3598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2017/03/08

91440400MA4UNJQ8XU

6

珠海市唐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440400000196639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警示

该单位拖欠7名劳动者工资21.1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2017/03/29

 

7

珠海前山渔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警示

该单位拖欠27名劳动者工资31.204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移送公安机关

2017/5/25

 

91440400090194127Q

8

珠海威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440400000480618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警示

该单位拖欠22名劳动者工资12.5549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移送公安机关

2017/5/25

 

 

9

珠海市昌安假日酒店

440405000002616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警示

该单位拖欠48名劳动者工资175.228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移送公安机关

2017/6/6

2017/6/28

 

10

珠海迈王健身管理有限责任公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警示

该单位拖欠11名劳动者工资13.5789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移送公安机关

2017/8/1

2017/8/1

91440400MA4UQNQR26

11

珠海市威派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440400000420504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警示

该单位拖欠82名劳动者工资82118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移送公安机关

2017/9/21

2017/9/29

 

12

珠海溢思得瑞科技创新研究院有限公司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警示

该单位拖欠4名劳动者工资12872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移送公安机关

2017/11/29

2017/11/29

91440400MA4UJE6R2P

13

珠海二十五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警示

该单位拖欠57名劳动者工资32046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移送公安机关

2017/11/29

2017/11/29

91440400MA4WA49M6D

                       
                       
                       
注:严重不良信用信息对企业和社会组织具有较大影响力,请谨慎。            
严重不良信用信息包括:                  
    (一)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二)因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人数较多、数额较大,或者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导致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应当记录的企业其他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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